山东体育台开展安全教育直播,关注运动中的安全隐患

  • 发布于:2024-10-06 14:20:45
  • 来源:24直播网

为了提高运动爱好者的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运动风险,山东体育台于 [日期] 开展了主题为“关注运动中的安全隐患”的安全教育直播。

安全隐患识别

直播中,专家和专业教练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分析了运动中的安全隐患:

  • 暖身不足:暖身不足会导致肌肉僵硬,容易导致拉伤、扭伤等运动损伤。
  • 过度训练:过度训练会给身体造成过度的负荷,导致疲劳、损伤和疾病。
  • 运动装备不合适:不合适的运动装备会导致摩擦、压力和疼痛,加重运动损伤的风险。
  • 环境因素:恶劣的天气条件、不平整的地面和障碍物都可能成为运动中的安全隐患。
  • 基础疾病:某些基础疾病,如心脏病、高血压和糖尿病等,可能增加运动的风险。

安全预防措施

直播还提出了以下安全预防措施,帮助运动爱好者远离运动损伤:

  • 充分暖身:运动前进行充分的伸展和动态热身,做好肌肉和关节的准备工作。
  • 循序渐进:逐步增加运动强度和持续时间,避免过度训练。
  • 选择合适的运动装备:选择适合自己运动项目的鞋子、服装和护具。
  • 关注环境:在安全的环境中进行运动,避开恶劣天气和障碍物。
  • 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如有基础疾病,在运动前咨询医生,并选择适合的运动类型。
  • 同伴陪伴:在

山东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

山东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 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 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 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 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 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小学生观看安全教育片心得体会——700字,急急急

今天我看了山东农科频道安全教育节目,这个节目使我受益匪浅。 这个节目让我了解了关于灾难前逃生的知识,例如:火灾袭来时要迅速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受到火势威胁时,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物、被褥等向安全出口方向冲出去。 穿过浓烟逃生时,要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身上着火,千万不要奔跑,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压灭火苗。 遇火灾不可乘坐电梯,要向安全出口方向逃生。 室外着火,门已发烫时,千万不要开门,以防大火窜入室内。 要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窗,并泼水降温。 若所有逃生线路被大火封锁,要立即退回室内,用打手电筒、挥舞衣物、呼叫等方式向窗外发送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千万不要盲目跳-楼,可利用疏散楼梯,阳台、排水管等逃生,或把床单、被套撕成条状连成绳索,紧拴在窗框、铁栏杆等固定物上,顺绳滑下,或下到未着火的楼层脱离险境。 当地震发生时,如果你在室内,应就近躲到坚实的家具下,如写字台、结实的床、农村土炕的炕沿下,也可躲到墙角或管道多、整体性好的小跨度卫生间和厨房等处。 注意不要躲到外墙窗下、电梯间,更不要跳-楼,这些都是十分危险的。 如果我们在游泳或钓鱼的水池边玩耍时,不慎落水要大声呼救引起路人的注意,要保持头到能呼吸.不能在楼梯上玩耍打闹,比免碰撞.你如果看到有小朋友在楼底上要积极阻止.有一些小朋友爬到树上,如果你看到不能大声惊叫,要小心的走近劝阻.小黄帽和同同在公交车上的做法,有一些是错误的,如不能在公交车上吃有竹签的食品,不能在车上打闹玩耍,不能用脚踏车门,容易使脚部受伤.在公交车吃完的东西不能从窗户向外扔,因为可能伤到马路上的行人,在车没有停稳时不要上下车,在车上不会看书,玩游戏等.如果发生意外要记住打112求救电话。 学校是我们的家园,在学校里我们不能在校园里打闹,上楼梯时要排好队以免踩踏,听到上课或下课铃时不要快速跑出教室,容易碰到同学,发生不必要的伤害。 作为学校的小主人我们要保护公共财产。 有一些人,他们模仿网上游戏上打斗的盗窃的情景,酿成了不可挽回的罪孽,2005年夏天,10位年龄不到20岁年青人犯罪。 所以我们不应该看我们不该看的东西不能玩惊险,刺激的游戏不能龋安生第一,让我们大家一起从一点一滴起注意安全。 时时刻刻记住;安全第一,生命第一。

中小学安全教育知识讲座观后感

星期天上午,我观看了泰安电视台农科频道播放的《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知识讲座》,通过这次讲座,我知道了当地震发生时,我们应该怎样避震、面对火灾我们该如何逃生自救等安全问题。 虽然天灾是难以避免的,但是我们掌握了更多地安全知识之后,在灾难降临时就有可能有更多的获救机会。 我懂得了以下几点:1.过马路安全指挥灯信号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行;黄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但已进入人行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黄灯闪烁时,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人行横道信号灯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行人必须遵守的规定 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靠右边行走;穿越马路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要左顾右盼,注意车辆来往,不准追逐,奔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不准爬马路边和路中的护栏、隔离栏,不准在道路上推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行走.(1)横穿马路很容易出危险。 (2)三五成群横着走在非人行道上,这样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3)上、下班高峰过后,马路上车辆稀少,因为路中车少人稀思想麻痹。 麻痹加麻痹就等于危险。 (4)行走时一心两用,边走边看书,或边走边想问题,或边走边聊天,边走边玩……这样做,可能车子不来撞你,你倒自己去撞车子,因此也十分危险。 2.骑车安全 (1)不满12周岁的孩子,不能在道路上骑车。 这是交通规则规定的。 (2)不打伞骑车。 (3)不脱手骑车。 (4)不骑车带人。 (5)不骑病车。 (6)不骑快车。 (7)不与机动车抢道。 (8)不平行骑车。 最后还要注意,在恶劣的天气如雷雨、台风、下雪、或积雪未化、道路结冰等情况下,也不要骑车。 3.乘车安全 (1)上车前先看清公共汽车是哪一路,因为公共汽车停靠站,往往是几路公共汽车同一个站台,慌忙上车,容易乘错车。 (2)待车子停稳后再上车或下车,上车时将书包置于胸前,以免书包被挤掉,或被车门轧住。 (3)上车后不要挤在车门边,往里边走,见空处站稳,并抓住扶手,头、手、身体不能伸向窗外,否则容易发生伤害事故。 (4)乘车要尊老爱幼讲礼貌,见老弱病残及孕妇要主动让座。 (5)乘车时不要看书,否则会损害眼睛。

相关阅读: 山东体育台开展安全教育直播 关注运动中的安全隐患